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伍凱蒂被告邱宏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字第871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凱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伍凱蒂因被告邱宏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字第8713號,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91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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