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 楊世阡 被告 陳韋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年8月27日送達於原告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