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卓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