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急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急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急搜字第3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分局長 許坤田 受搜索人 劉哲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搜索人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逕行搜索,並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六日以南市警六偵字第一0八00三三九八九號函陳報劉哲豪部分之聲請撤銷。
理由
一、聲請人之報告意旨略如卷附職務報告。
二、按逕行搜索由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逕行搜索受搜索人劉哲豪,係於108年1月16日為之,此有聲請人職務報告及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而本件報告卻遲至同年2月12日方報告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足佐,故本件報告已遲誤上開3日之陳報期間,於法不符,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強制處分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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