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98號原告 孫文宏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薇 間因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