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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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錫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107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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