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即原告文昌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朝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宗張子科陳錦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25,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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