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財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參公克及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零肆陸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零玖參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財生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其中1包淨重0.06公克,另2包毛重共計5.1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物品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0月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400號鑑定書1紙、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5日報告編號UL/2010/60485號及99年9月10日報告編號UL/2010/80760號濫用藥物檢驗2紙(見99年度毒偵字第4405號卷第46頁、48頁、99年度毒偵字第3137號卷第47頁)在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因包裝袋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