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7年3月間某日起至98年8月16日止,於原告即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負責代收客戶支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7年12月間起,利用業務上收取支票存入公司帳戶之機會,將附表所示向客戶收取交付予其而應代收存入原告帳戶之支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而於如附表所示存入帳戶時間代收存入其所申設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092,830元。被告上開業務侵占行為,致原告蒙受2,092,83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92,8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不予爭執,希望能與原告和解,尚在籌錢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8年度偵字第7521、7989號)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被告因上開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28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亦經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2,092,8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幼華附表:
┌─┬──────┬──────┬─────┬─────┬──────┬──────────┐│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票據號碼│金額│存入帳戶日期│罪刑││號│(客戶)││││││├─┼──────┼──────┼─────┼─────┼──────┼──────────┤│1│ 陳林秀美 │97年12月15日│KKA0000000│5萬9500元│97年12月16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 江枝安 )│││││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2│ 陳成安 │97年12月31日│CN0000000│6萬2910元│97年12月31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建豐行)│││││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3│ 曾文卿 │97年12月31日│AU0000000│18萬820元│98年1月6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信全食品有│││││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限公司)│││││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4│曾文卿│98年1月31日│EN0000000│32萬9000元│98年2月2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信全食品有│││││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限公司)│││││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5│曾文卿│98年3月31日│AV0000000│50萬1900元│98年3月31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信全食品有│││││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限公司)│││││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6│曾文卿│98年4月30日│AV0000000│21萬5880元│98年4月30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信全食品有│││││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限公司)│││││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7│ 溫至龍 │98年4月30日│HJ0000000│3萬6760元│98年4月30日││││(荃發興業有││││││││限公司)││││││├─┼──────┼──────┼─────┼─────┼──────┼──────────┤│8│陳林秀美│98年5月30日│KKA0000000│4萬6600元│98年6月1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江枝安)│││││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9│信全食品有限│98年5月31日│AW0000000│29萬1260元│98年6月1日│期徒刑柒月。│││公司││││││├─┼──────┼──────┼─────┼─────┼──────┼──────────┤│10│陳林秀美│98年7月30日│KKA0000000│5萬2200元│98年8月6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江枝安)│││││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11│曾文卿│98年7月31日│PVA801879│31萬6000元│98年8月4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信全食品有│││││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限公司)│││││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