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徵收訴訟費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德安 間請求清償借款徵收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六、一三七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六、一三七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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