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
蔡吉記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五○號、第六○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合計壹佰參拾壹片及目錄貳拾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為屏東縣潮州鎮市十六號「日日新電視遊藝器專賣店」之負責人,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販賣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案(尚未確定),竟不知警惕,明知如附件一至四之商標圖樣,均為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向經濟部乙慧財產權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卡、光牒及卡匣、與電視連用之電子遊樂器、電腦、家用微電腦、公司用微電腦、硬體、軟體、電腦用磁帶磁碟、電視遊樂器程式卡帶、磁帶、驅動器,或光筆、磁碟、磁片、鍵盤、印表機磁碟機、電腦、電腦卡匣程式帶、錄有電腦程式之磁帶、電視遊樂器用之程式卡帶、光碟等商品,並均在專用期限內,且明知新力公司為明確標示其產品來源,將「PS設計圖」「PlayStation」「ArcTheLad」及「GRANTURISMOTHEREALDRIVINGSIMULATOR及圖」等商標圖樣名稱,重製於每種電腦程式內容前,且於執行程式時,在螢幕畫面會出現上開影像及符號。而未經授權之他人亦於附表一編號三及編號五至八所示光碟片外觀上,另分別印有仿冒新力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PS設計圖」「PlayStation」「ArcTheLad」及「GRANTURISMOTHEREALDRIVINGSIMULATOR及圖」等商標圖樣。又使用者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附表一所示之遊戲光碟片時,亦會在電視或電腦螢幕上出現上開商標圖案;另執行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光碟時,則會顯現「Licenc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等文字(即「經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製造」),亦即他人未經授權或同意而偽造上開新力公司明確標示其產品來源,乃將上開商標及公司名稱重製於每種電腦程式內容之前,使光碟片置於遊樂器執行時,該商標圖樣名稱即出現於螢幕畫面,使使用者知悉該產品係新力公司所生產之商品,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即表明為著作權人)。又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遊戲光碟八片,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新力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如附表一編號三一、
三六、六五所示遊戲光碟八片,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其他扣案之盜版光碟,則係未經不明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重製之遊戲軟體光碟。竟仍基於意圖營利,販賣仿冒盜版光碟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及「 小楊 」之成年男子販入包括如附表一、二之盜版光碟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在上址陳列並販賣其所購入之遊戲光碟片予不特定顧客,足生損害於新力公司。其中附表一所示之光碟片,甲○○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價格賣出,賺取五十元之差價;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賣出,賺取十五元之差價,每日營業額約一、二千元左右。嗣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十四時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一百三十一片及目錄二十一本。
二、案經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力公司訴由屏東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事實之認定-公訴人提出下列證據以證明右開犯罪事實,其中物證及書證方面如下:㈠新力公司對被告所販賣之光碟遊戲開發設計之資料以證明該公司對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遊戲光碟享有著作財產權,㈡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名單,用以證明新力公司之著作物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㈢鑑定報告書,以證明被告所販賣之遊戲光碟係非法重製光碟之事實,㈣如附件一至四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四份,證明新力公司對上開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㈤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著作物之創作暨發行資料,㈥查獲時之現場照片二十三幀,證明被告販賣非法重製遊戲光碟片之事實,㈦檢察官勘驗筆錄與照片,證明被告所販賣之遊戲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時,會出現上開新力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圖案及授權文字之事實,㈧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片一百三十一片扣案可證被告陳列販賣非法重製光碟及於附表一編號三及編號五至八所示光碟片外觀上,另分別印有仿冒新力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圖案;供述證據方面並提出告訴人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 林秋萍 及告訴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及被告在偵審中之自白為據。本院綜合上述證據,已足認被告所犯右揭犯罪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法律之適用-
(一)就販賣仿冒商品犯行而言: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說明書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此為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三及編號五至八所示光碟片外觀包裝上,分別印有仿冒新力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PS設計圖」「PlayStation」等商標名稱圖樣,固無疑問。
至於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讓一般商品購買之顧客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解釋上應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上,亦屬於商標法上所謂「商標之使用」。查被告為遊樂器及光碟片專賣店之負責人,既以行銷扣案仿冒光碟為目的,且查扣之仿冒光碟外觀上或所內儲之上開影像畫面,其標示型態足讓該店購買之顧客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而該等商品經遊樂器或光碟機之執行,於螢幕中亦會顯現告訴人之商標圖樣,已如前述,則被告將所販入仿冒上開商標之光碟片連續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人牟利,自已觸犯商標法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二)就營利散布盜版光碟犯行而言:被告所陳列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遊戲光碟八片,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新力公司授權或同意;如附表一編號三一、三六、六五所示遊戲光碟八片,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已據上開公司提出告訴,固無疑義。至於其他扣案之盜版光碟,雖著作權人不明,但被告對此等盜版光碟均屬侵害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則供認在卷,而此等盜版雖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惟因目前社會數位化著作如影音光碟或電腦程式光碟等之盜拷、盜錄或散布盜版物之行為,至為猖獗,其所侵害者往往並非某人某項單一權利與合法經濟利益,而是同時侵害特定多數人的眾多權利,例如樂曲合集或大補帖等,此與單一個人法益受害之情況有所不同。且因科技進步,盜版光碟之製造已從單一或少量演進成為在極短時間內即可製造數以千萬計之產品,盛本低微,攫取非法暴利,擾亂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此類犯行已轉化為損害國家、社會法益的性質,不宜列為告訴乃論之範圍,而應由國家主動追訴,乃於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但書規定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納入非告訴乃論之範圍(詳見立法理由),故其他部分雖未據告訴,仍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三)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而言: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
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文書論。又文書之行使,每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應因實際需要,並使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是就偽造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文書而言,其內容因須藉由機器設備或電腦處理,始能顯示於外,而表示該文書內容及一定用意,故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對相對人顯示時,因其已有使用該偽造準文書之行為,該行為即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固不待言。唯若於因販賣而交付該偽造準文書之情形,如販賣交付者與買受收受者,均明知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可以顯示聲音、影像或符號之方式,表明該準文書之一定用意,則販賣者交付該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予買受者之同時,自已將該準文書置於隨時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況,而達於行使之程度,此時即無待販賣者於形式上更有所主張。
查被告既明知其所販賣之遊戲光碟係他人盜拷,對於該仿冒光碟未經授權生產
卻內儲防冒商標圖樣、偽造公司名稱及不實授權文字之事實,應知之甚明;而被告於販賣過程中,縱未於「交易之際」使買受人當場親見仿冒光碟內儲存之不實文書影像、符號,但被告對此等不實準文書,會於消費者利用店面內所陳列之遊戲主機自行於店內測試選購時,或消費者購買後縱未現場加以執行播放,但由於盜版光碟價格顯較正版光碟便宜,衡情會前往選購之消費者均知所購買之光碟為盜版仿冒,則對其自行操作時出現而呈現上開一定用意之證明,亦知之甚詳。則被告於販賣仿冒光碟時,實已將該等不實文書至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顯已屬將該不實文書充作真正文書而有所主張,自該當於「行使」之要件。綜此,被告將偽造之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其因販賣而交付該偽造之準文書之情形,且被告販賣交付與消費者購買收受,均明知該準文書確係偽造,亦均明知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可使用該偽造之私文書時,因消費者已達於可隨時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之狀態,已無待販賣者即被告更有所主張。
三、撤銷改判及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論罪之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行為,係販賣行為之前階段行為;意圖散布而持有、陳列上開盜版物之低度行為,為移轉所有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營利散布盜版光碟及行使偽造準文書之行為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營利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均係基於一個牟利之犯意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以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公訴意旨認依修正前商標法六十三條論罪,未及比較新舊法,已有未洽;又疏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罰,此部分法條應予變更;復認上開三罪間為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同有誤會。
被告原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
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惟商標法已經立法院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依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依新修正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要件及法定刑,與修正前第六十三條規定相同,並無不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按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四條或修正後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
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採義務沒收主義,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別規定。如有查獲販賣或陳列之仿冒商品,自應優先適用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原判決既認定如附表一、二均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卻僅依同法第八十四條沒收其中附表五編號三、五至九所示光碟,其餘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容有誤會。
又刑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
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義務沒收之規定,即係刑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原判決僅引刑法第十一條前段,而排除該條但書之適用,已有未洽。復於據上論結欄漏引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且既論以想像競合犯,亦未說明公訴意旨以牽連犯處斷不當之旨,均有未洽。又敘明移送併辦部分與上開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見原判決第四頁)。但併辦之偵字第六○九五號與起訴之偵字第五一五○號之犯罪事實相同,屬單純一罪,已據檢察官說明綦詳(見該卷第六頁),此處亦有違誤。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其依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加以審酌以為科刑
輕重量定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原判決理由載稱「審酌被告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乙識程度、犯罪所得、被害人所受損害,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然其如此記載,僅為法律抽象之一般規定,並未詳細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其量刑既無從據以斷定,理由已嫌欠備。而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或因被告已有偽造文書前科,未知記取教訓再犯本罪,固有從重科刑之必要,但被告前案扣押之盜版光碟高達十萬二千三百餘片,遊戲軟體卡匣亦有三千六百餘片,且犯後矢口否認而不知悔改,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號),但本件僅扣得一百餘片,且犯後坦白認錯,雖考量其上開素行,原審科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仍嫌過重。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右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審酌被告漠視商標專用權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對商標、著作物所投注心力與財力,於所經營店面販賣盜版遊戲光碟片,侵害告訴人等之權益及市場價值,且前有偽造文書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非佳,但念其販賣盜版光碟數量僅一百三十一片,每日營業額亦僅一、二千元,其平時除經營專賣店外,晚間仍受僱人從事攤販打雜工作,以貼補家用並養兒育老,實因入不敷出而再次鋌而走險,雖不可取,但其情可憫,犯後亦知坦白認錯,已見悔意等一切情狀,認宜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以資懲儆。扣案盜版遊戲光碟片一百三十一片(包括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均為被告所陳列、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上開光碟既已依上述規定沒收,不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後段沒收。至於扣案之目錄二十一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供販賣所用之物,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修正後商標法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蕙芳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翠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PlayStation系統):
┌──┬────────────┬────┬────────┬──────────────┐│編號│片名│數量(片)│侵害商標暨權利人│被害著作權人│├──┼────────────┼────┼────────┼──────────────┤│一│激賞音樂│一││新力公司│├──┼────────────┼────┼────────┼──────────────┤│二│日本環島之旅│一││新力公司│├──┼────────────┼────┼────────┼──────────────┤│三│亞克傳承4精靈黃昏│一│新力公司│新力公司│││││『ArcTheLad』││├──┼────────────┼────┼────────┼──────────────┤│四│蚊2│二││新力公司│├──┼────────────┼────┼────────┼──────────────┤│五│亞克傳承4精靈黃昏中文版│一│新力公司│新力公司│││││『ArcTheLad』││├──┼────────────┼────┼────────┼──────────────┤│六│GT實戰賽車3│一│新力公司││││││『PlayStation』││││││『PS設計圖』││││││『GRANTRISMO』││├──┼────────────┼────┼────────┼──────────────┤│七│櫻花大戰│一│新力公司││││││『PlayStation』││││││『PS設計圖』││├──┼────────────┼────┼────────┼──────────────┤│八│忍│一│新力公司││││││『PlayStation』││├──┼────────────┼────┼────────┼──────────────┤│九│恐龍危機3│一│││├──┼────────────┼────┼────────┼──────────────┤│十│太鼓達人│一│││├──┼────────────┼────┼────────┼──────────────┤│十一│劍魂2(1179)│一│││├──┼────────────┼────┼────────┼──────────────┤│十二│正義戰警│一│││├──┼────────────┼────┼────────┼──────────────┤│十三│命運傳奇中文版│一│││├──┼────────────┼────┼────────┼──────────────┤│十四│洛克人X7(1248)│一│││├──┼────────────┼────┼────────┼──────────────┤│十五│王者之心│一│││├──┼────────────┼────┼────────┼──────────────┤│十六│頭文字D│二│││├──┼────────────┼────┼────────┼──────────────┤│十七│魂斗羅盤│一│││├──┼────────────┼────┼────────┼──────────────┤│十八│實況足球7│一│││├──┼────────────┼────┼────────┼──────────────┤│十九│勁爆熱舞7│一│││├──┼────────────┼────┼────────┼──────────────┤│二十│復仇龍騎士│四│││├──┼────────────┼────┼────────┼──────────────┤│二一│獸人格鬥3│一│││├──┼────────────┼────┼────────┼──────────────┤│二二│駭客任務│一│││├──┼────────────┼────┼────────┼──────────────┤│二三│首都高賽車01│二│││├──┼────────────┼────┼────────┼──────────────┤│二四│格林匹治挑戰賽│一│││├──┼────────────┼────┼────────┼──────────────┤│二五│異形終結者│一│││├──┼────────────┼────┼────────┼──────────────┤│二六│傭兵戰場2│一│││├──┼────────────┼────┼────────┼──────────────┤│二七│巫毒大冒險│二│││├──┼────────────┼────┼────────┼──────────────┤│二八│阿格斯戰士中文版│一│││├──┼────────────┼────┼────────┼──────────────┤│二九│伊森2永恆傳說│一│││├──┼────────────┼────┼────────┼──────────────┤│三十│實感運動職棒│一│││├──┼────────────┼────┼────────┼──────────────┤│三一│真三國無雙3│五││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三二│疆屍獵人不祥傳說│一│││├──┼────────────┼────┼────────┼──────────────┤│三三│美國職籃│一│││├──┼────────────┼────┼────────┼──────────────┤│三四│街頭NBA2│一│││├──┼────────────┼────┼────────┼──────────────┤│三五│灌籃高手│一│││├──┼────────────┼────┼────────┼──────────────┤│三六│真三國無雙3│二││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三七│怪獸電力公司│一│││├──┼────────────┼────┼────────┼──────────────┤│三八│綠巨人│一│││├──┼────────────┼────┼────────┼──────────────┤│三九│激鬥賽車│一│││├──┼────────────┼────┼────────┼──────────────┤│四十│降魔默示錄│一│││├──┼────────────┼────┼────────┼──────────────┤│四一│雷霆特戰隊│一│││├──┼────────────┼────┼────────┼──────────────┤│四二│F-12002│一│││├──┼────────────┼────┼────────┼──────────────┤│四三│第二次超級機器人大戰2│一│││├──┼────────────┼────┼────────┼──────────────┤│四四│灣岸賽車Ⅱ│一│││├──┼────────────┼────┼────────┼──────────────┤│四五│橫行霸道3│一│││├──┼────────────┼────┼────────┼──────────────┤│四六│拳皇│一│││├──┼────────────┼────┼────────┼──────────────┤│四七│黑暗的天才麻雀師│一│││├──┼────────────┼────┼────────┼──────────────┤│四八│全民高爾夫3│一│││├──┼────────────┼────┼────────┼──────────────┤│四九│愛神餐館Ⅱ│一│││├──┼────────────┼────┼────────┼──────────────┤│五十│七龍珠Z│一│││├──┼────────────┼────┼────────┼──────────────┤│五一│終極警探~深仇大恨│一│││├──┼────────────┼────┼────────┼──────────────┤│五二│泰山自由之旅│一│││├──┼────────────┼────┼────────┼──────────────┤│五三│蓮花跑車挑戰賽│一│││├──┼────────────┼────┼────────┼──────────────┤│五四│魔戒雙城奇謀│一│││├──┼────────────┼────┼────────┼──────────────┤│五五│沙漠風暴│一│││├──┼────────────┼────┼────────┼──────────────┤│五六│機動戰士鋼彈宇宙相逢│二│││├──┼────────────┼────┼────────┼──────────────┤│五七│機動戰士鋼彈│一│││├──┼────────────┼────┼────────┼──────────────┤│五八│極限暴衝│一│││├──┼────────────┼────┼────────┼──────────────┤│五九│輪拖車│一│││├──┼────────────┼────┼────────┼──────────────┤│六十│麻將二合一│一│││├──┼────────────┼────┼────────┼──────────────┤│六一│戀愛拳擊賽│一│││├──┼────────────┼────┼────────┼──────────────┤│六二│兔野性鬥牌大型電玩版│一│││├──┼────────────┼────┼────────┼──────────────┤│六三│空戰奇兵3│二│││├──┼────────────┼────┼────────┼──────────────┤│六四│橫行霸道之邪惡城市│一│││├──┼────────────┼────┼────────┼──────────────┤│六五│真三國無雙中文版│一││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六六│火熱房車冠軍賽2004│一│││├──┼────────────┼────┼────────┼──────────────┤│六七│NBAJAM2004│一│││├──┼────────────┼────┼────────┼──────────────┤│六八│零計劃│一│││├──┼────────────┼────┼────────┼──────────────┤│六九│TONY特技滑板4│一│││├──┴────────────┼────┼────────┴──────────────┤│總計│八十三││└───────────────┴────┴───────────────────────┘附表二(PlayStation系統):
┌──┬────────────┬────┬──────────────┐│編號│片名│數量(片)│被害著作權人│├──┼────────────┼────┼──────────────┤│一│捉猴冒險記│一│新力公司│├──┼────────────┼────┼──────────────┤│二│射雕英雄傳│一│新力公司│├──┼────────────┼────┼──────────────┤│三│攻略指定書│一││├──┼────────────┼────┼──────────────┤│四│MIDASGAME20IN1│三││├──┼────────────┼────┼──────────────┤│五│新世紀機器人戰記2│二││├──┼────────────┼────┼──────────────┤│六│機器大戰2│一││├──┼────────────┼────┼──────────────┤│七│釣魚俱樂部防波堤│一││├──┼────────────┼────┼──────────────┤│八│爆釣日本列島│一││├──┼────────────┼────┼──────────────┤│九│天誅2│一││├──┼────────────┼────┼──────────────┤│十│摔角│一││├──┼────────────┼────┼──────────────┤│十一│魔鬼 雷普利 │二││├──┼────────────┼────┼──────────────┤│十二│絕命鈴聲│二││├──┼────────────┼────┼──────────────┤│十三│海賊王偉大之戰2│一││├──┼────────────┼────┼──────────────┤│十四│刺激1945Ⅱ│一││├──┼────────────┼────┼──────────────┤│十五│99格鬥天王│二││├──┼────────────┼────┼──────────────┤│十六│METALSLUG│一││├──┼────────────┼────┼──────────────┤│十七│越南大作戰X│一││├──┼────────────┼────┼──────────────┤│十八│吞食天地赤壁之戰│二││├──┼────────────┼────┼──────────────┤│十九│元祖泡泡龍2│一││├──┼────────────┼────┼──────────────┤│二十│戰機6IN1│一││├──┼────────────┼────┼──────────────┤│二一│大野狼賽車│一││├──┼────────────┼────┼──────────────┤│二二│G-TASTE麻將│一││├──┼────────────┼────┼──────────────┤│二三│怒首領蜂│一││├──┼────────────┼────┼──────────────┤│二四│牧場物語中秋滿月│一││├──┼────────────┼────┼──────────────┤│二五│瘋狂機車00000│一││├──┼────────────┼────┼──────────────┤│二六│雷電傳說1+2│一││├──┼────────────┼────┼──────────────┤│二七│純真的預感│一││├──┼────────────┼────┼──────────────┤│二八│閃電出擊5│一││├──┼────────────┼────┼──────────────┤│二九│TOMANDJERRY│一││├──┼────────────┼────┼──────────────┤│三十│魔力女管家│一││├──┼────────────┼────┼──────────────┤│三一│爆走兄弟~永恆之翼│一││├──┼────────────┼────┼──────────────┤│三二│倫敦世界挑戰賽│一││├──┼────────────┼────┼──────────────┤│三三│躲避球│一││├──┼────────────┼────┼──────────────┤│三四│撲克牌│一││├──┼────────────┼────┼──────────────┤│三五│編號B11│一││├──┼────────────┼────┼──────────────┤│三六│編號907│一││├──┼────────────┼────┼──────────────┤│三七│R4│一││├──┼────────────┼────┼──────────────┤│三八│編號53│二││├──┼────────────┼────┼──────────────┤│三九│幽靈古堡特別版│二││├──┼────────────┼────┼──────────────┤│四十│編號SS456│一││├──┼────────────┼────┼──────────────┤│四一│編號SS415│一││├──┴────────────┼────┼──────────────┤│總計│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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