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7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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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補充「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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