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之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信義區、新
竹縣,有被告二人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規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