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選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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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選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選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榮富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選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8年7月24日死亡,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