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30號聲請人 方全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世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5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其書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8頁),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應預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謝說容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