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5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游允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劉達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