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世凰食品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96年11月30日│34,200元│0000000│││││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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