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豹中豹」、「滿貫大亨」、「龍豪大亨」等電子遊戲機機臺IC板各壹片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五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聲請書誤載為第15條)之非法營業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豹中豹」、「滿貫大亨」、「龍豪大亨」等電子遊戲機機臺IC板各壹片(聲請書誤載為遊戲機3台,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緩字第145號執行卷第10頁之扣押物品清單)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420元(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35號)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速偵字第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39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上開遊戲機IC板各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現金1,420元,則係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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