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營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蔡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126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6月9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