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3萬元後,已將乙○○○釋放。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影本,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