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原告 錢達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昆海 被告 王若庭
周寧 馬郁雯 潘建樺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自字第1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若庭、周寧、馬郁雯、潘建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4人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以被告4人於行為時為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而對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4人既經本院諭知無罪,自亦無從再對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