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61號原告 田家榕 上列原告對被告 周俊杰 提起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補正與被告結婚之結婚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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