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順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