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介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介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部分係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受刑人業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有卷內調查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