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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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債權人 吳幼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珍妮絲 INGALLAJANICEAUSTRIA、艾麻PUYOTEDMARTORRES、 喬伊 DELMORALETHELYNJOYCECOGO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㈣提出吳幼華之護照影本釋明WUYUHAU為債權人吳幼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