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債權人 孫偉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育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匯款新臺幣65,015元之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林育詩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債務人「林育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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