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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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9號債權人 黃帥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致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代
替)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陳致臻」或「 陳至臻 」?並提出債
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