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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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暐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刑」;附表確定判決之日期欄應更正為「確定日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二行誤載為「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附表確定判決日期欄誤載為「判決日期」顯然有誤,然此等錯誤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