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欣儀
謝燈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儀、謝燈妹所犯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993、219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附卷緩起訴處分書可參。而本件扣案之「YILEGEND」商標之睡衣套裝38套、睡衣13件、內褲52件及睡衣54件,為被告2人所有而陳列販賣之仿冒品,業據被告2人坦承在卷,並經告訴代理人 李姍昀 指訴甚明,且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1紙附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欣儀、謝燈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993、2199
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12月2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YILEGEND」商標圖樣之物,經鑑定屬仿冒「YILEGEND」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現場照片在卷為憑(參見偵字卷第30、35、36頁),亦足認定。準此,扣案之前開物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附表┌──┬──────────┬───────┬─────┐│編號│仿冒商標│品項│數量(件)│├──┼──────────┼───────┼─────┤│1│YILEGEND│睡衣(含衣褲)│38│├──┼──────────┼───────┼─────┤│2│YILEGEND│睡衣(單件)│13│├──┼──────────┼───────┼─────┤│3│YILEGEND│內褲│52│├──┼──────────┼───────┼─────┤│4│YILEGEND│睡衣│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