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蘇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延滯第一期當期以收取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兩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其數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