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65號上訴人 莊碧華
莊肇河 莊瑞欽 被上訴人 莊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家事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