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31號上訴人 蕭珮瑩 被上訴人 陳世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家事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