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號上訴人 楊豐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飛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4萬8422元,應徵裁判費5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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