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153號聲請人商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發票日不得空白,應表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