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3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住屏東縣○○市○○里○○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黃淳蓁即黃麗珠之勞保投保單位及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查,債務人未投保勞保,於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證券北高分公司有集保股票,而上開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正區及高雄市前金區,此有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