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37號
聲請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本件係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利益而代其聲請拋棄繼承、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清單及總價值、提出被繼承人 陳權宇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並由全體監護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章,載明為聲請人之監護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