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16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岑虎曾泳華曾嘉元溫添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正確姓名究為「曾泳華」或「 曾淑華 」,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陳明相對人正確姓名究為「溫添勝」或「 温添勝 」,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