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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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股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7號上訴人即原告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良政 間請求返還代墊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