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華勇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久升機械工業│第一商業銀│華勇鋼鐵│106年10月31日│70,200元│0000000│││有限公司 周旻 │行鹽水分行│工業股份││││││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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