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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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 唐乙仁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062,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補字第493號卷第29頁、第41至47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雖主張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無庸繳納裁判費云云,惟查本案係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並非由本院刑事庭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原告前開主張,洵屬無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