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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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9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 少筠 (原名: 古怏 .少筠)、 許宗志 、乎 米古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許少筠 (原名:古怏.少筠)、許宗志、乎米古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