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相對人 嚴玉
林承隱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嚴玉枝 、林承隱、 林婉婷 於民國
104年1月30日,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嚴玉枝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
1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嚴玉枝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1月30日起至111年1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即債務人嚴玉枝自104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23,7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款契約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嚴玉枝、林承隱、林婉婷、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0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九如鄉│九清││396-7│建│0│0│78.00│全部│相對人嚴玉│││││││││││││枝應有部分│││││││││││││5分之1、│││││││││││││林承隱應有│││││││││││││部分5分之│││││││││││││3、林婉婷│││││││││││││應有部分5│││││││││││││分之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0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25│三多路51巷109○○○鄉○○段39│鋼筋混凝土│一層44.53、二層44.53、│屋頂突出物│全部│相對人嚴玉枝應有││││號│6-7地號│造、三層樓│三層44.53,合計133.59│9.86││部分5分之1、林││││││房││││婉婷應有部分5分││││││││││之1、林承隱應有││││││││││部分5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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