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97號抗告人 辛筱媛 相對人 辛錦俊 代理人 黃于珊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109年度家調裁字第97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係抗告人辛筱媛與相對人辛錦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1日109年度家調裁字第97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而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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