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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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律師
被   告 辛○○○
      丙○○
      丁○○
      癸○○○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壬○○○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子
被   告 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94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其內容應更正為如附
表(二)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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