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2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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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雅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22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28日下午3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利息餘額查詢表
、客戶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依據兩造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七條、第十一條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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