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