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區段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6號原告 葉壽山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複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訴訟代理人 賴玫錡
陳令韡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102年4月3日上午10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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