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保險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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