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上訴人即被告聯創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姿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重訴字第1026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壹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