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耀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世屏 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1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郭書妤